自來水法|第 4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報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