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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 62 條

自來水法|第 62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自來水事業對自來水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自來水用戶對於前項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自來水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自來水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自來水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自來水法-第 60-1 條(第 60-1 條)
  • 自來水法-第 61 條(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