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6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儘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並得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 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