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68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分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