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7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