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76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 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之申請作暫時之供水。 二、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