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74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用自來水設備於工程完成後,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並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始得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