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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 97 條

自來水法|第 97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四十三條自來水事業必要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四十三條自來水事業必要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自來水法-第 96 條(第 96 條)
  • 自來水法-第 97-1 條(第 97-1 條)
  • 自來水法-第 97-2 條(第 97-2 條)
  • 自來水法-第 98 條(第 98 條)
  • 自來水法-第 98-1 條(第 9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