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98-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