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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 101 條

自來水法|第 10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則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自來水法-第 96 條(第 96 條)
  • 自來水法-第 97 條(第 97 條)
  • 自來水法-第 97-1 條(第 97-1 條)
  • 自來水法-第 97-2 條(第 97-2 條)
  • 自來水法-第 98 條(第 9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