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104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於法令核定之營業規則外,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者,處其超收總額三倍之罰鍰。 自來水事業不依核定之水費或各種收費率或用水底度,向用戶增收費用者,處其增收總額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