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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 105 條

自來水法|第 105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罰則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自來水法-第 96 條(第 96 條)
  • 自來水法-第 97 條(第 97 條)
  • 自來水法-第 97-1 條(第 97-1 條)
  • 自來水法-第 97-2 條(第 97-2 條)
  • 自來水法-第 98 條(第 9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