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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 106 條

自來水法|第 106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 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 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 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 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 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罰則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 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 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 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 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 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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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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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來水法-第 97 條(第 97 條)
  • 自來水法-第 97-1 條(第 97-1 條)
  • 自來水法-第 97-2 條(第 97-2 條)
  • 自來水法-第 98 條(第 9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