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107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