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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 107 條

自來水法|第 107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自來水法-第 96 條(第 96 條)
  • 自來水法-第 97 條(第 97 條)
  • 自來水法-第 97-1 條(第 97-1 條)
  • 自來水法-第 97-2 條(第 97-2 條)
  • 自來水法-第 98 條(第 9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