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108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不具承裝自來水管技術員工之資格,受僱自來水承裝商或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廢止其工作證者,除禁止其從事承裝自來水管工作外,處一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