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原取得許可文件之產品,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應廢止其原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