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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9 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內容

原取得許可文件之產品,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應廢止其原許可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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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