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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4-11-30 最後修訂: 2023-11-30
📋 條文摘要

申請查驗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個月內領取許可文件;屆期未領者,視同放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許可文件。

📝 內容

申請查驗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個月內領取許可文件;屆期未領者,視同放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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