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申請查驗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個月內領取許可文件;屆期未領者,視同放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