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食品業者申請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送驗或補送文件者,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屆期未補正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