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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1 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內容

食品業者申請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送驗或補送文件者,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屆期未補正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第 18 條(第 18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