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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9 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內容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查驗機關就產品安全衛生風險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四、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就不同批之相同產品申請查驗時,仍應逐批查驗。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