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就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並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