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所需者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