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輸入產品之檢驗,以抽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複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