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條複審時,認定文件、資料不完備者,廠商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