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審查結果及繳納證書費,並於廠商繳納證書費後,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之登記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文及英文品名。 二、申請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四、原料成分及產品外觀形態。 五、產品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含量。 六、產品保健功效項目及敘述。 七、包裝規格及材質。 八、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九、產品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刊載內容。 十、許可證發證年月日及字號。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