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產品保健功效評估報告,應由產品所採用原料研發單位以外之第三人,分別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評估法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