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7 條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內容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產品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結果報告、產品營養成分分析報告、產品衛生檢驗報告及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其報告應經測試;測試之方式,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測試之產品,各應至少三批取自工廠生產線所產製者。 二、前款三批測試,至少有二批應為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三、第一款產品,應為有效日期內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