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國際事務|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17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