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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第 2 條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海岸巡防|法|生效中

海洋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1

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及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 三、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四、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五、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

相關法律條文 - 海岸巡防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