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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第 6 條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海岸巡防|法|生效中

海洋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1

內容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海岸巡防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