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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26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