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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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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8-2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 內容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標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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