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進行安全評估及藥效評估,評估結果未有安全疑慮及藥效不顯著者,應公告評估結果。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