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26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進行安全評估及藥效評估,評估結果未有安全疑慮及藥效不顯著者,應公告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