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海岸巡防|法|生效中
海洋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1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