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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農?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5-06-29
📋 條文摘要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

📝 內容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二、繁殖業者:
(一)種子繁殖業者
1.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2.封罐機或封口機。
3.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4.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5.秤量器。
(二)苗木繁殖業者
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冷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3.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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