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 1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5-25
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查、檢疫,以無償方式採取樣品供分離、培養及作標本保存之用,其數量以足供檢疫所需者為限。採取樣品時,應開具取樣憑單予輸出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