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 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5-25
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