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9-26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 三、公糧收撥數。 四、糧食輸入、輸出數量。 五、糧食安全存量。 六、相關配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