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9-26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要糧食生產之調查、統計,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種植及收穫面積。 二、收穫量。 前項第一款種植及收穫面積之調查、統計資料,得以航遙測技術及現場調查為之;第二款收穫量之調查、統計,得以現場調查配合樣本田坪割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