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標示辦法|第 8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0
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 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