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標示辦法|第 1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0
糧食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者,其品質規格未達國家標準二等以上時,不得使用優質、良質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之類似文字標示、宣傳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