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得於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 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