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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內容

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得於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 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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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