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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6 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6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內容

承受他人漁船申請核發漁業證照者,應於航政機關辦妥船舶所有人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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