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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7 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7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內容

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

相關法律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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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