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0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直接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一、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漁業漁船變更經營拖網、刺網以外之其他漁業。 二、一支釣、曳繩釣以外之其他漁業漁船變更經營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 三、鮪延繩釣漁業漁船變更經營延繩釣漁業。 以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時,得依前項規定變更經營漁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