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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0 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0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內容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直接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一、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漁業漁船變更經營拖網、刺網以外之其他漁業。 二、一支釣、曳繩釣以外之其他漁業漁船變更經營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 三、鮪延繩釣漁業漁船變更經營延繩釣漁業。 以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時,得依前項規定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相關法律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6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