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1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經核准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輸入之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但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輸入之漁船,得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