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5-1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2
漁業人取得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之汰建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建造者,得建造規模為總長度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相同漁業種類之漁船,且建造完成後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