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8
各級主管機關為便利舉發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應設置檢舉信箱或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前項受理機關受理檢舉事宜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海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