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第 7-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8
檢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五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以新臺幣三千元核計。 檢舉走私進口動物經檢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病毒、狂犬病病毒或非洲豬瘟病毒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十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核計。 前四項檢舉人獎金之核給、領取,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