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0
事業單位應於清艙或解體作業前指派清艙作業或解體作業之實際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綜理作業安全業務,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