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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8 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8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0

內容

清艙安全作業主任應以高中以上畢業,具左列資格之一者選任之: 一、曾任油輪二副以上職位三年以上。 二、從事油輪解體工作三年以上。 前項清艙安全作業主任之任務如左: 一、督導設備合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規劃訂定安全作業計畫、安全作業標準。 三、決定清艙作業順序及週期並協調、監督清艙作業情形。 四、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巡視、檢點。 五、督導測定作業環境中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缺氧情形,並採取必要措施。於作業前告知安全作業負責人當日作業計畫及清艙事項。 六、作業前督導檢查船上清艙設備、機具及作業環境。 七、督導、指揮船上清艙作業並檢查已完成清艙船內之清潔及積水情形。 八、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5 條(第 45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5 條(第 45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6 條(第 46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7 條(第 47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